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潘桂娣,女。
被执行人潘素励,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请执行人潘桂娣同意被执行人潘素励偿还贷款10000元,定于2014年1月8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5000元定于2014年3月8日前还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2014年4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潘素励的银行存款1126.38元、905元、3968元。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执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六月 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