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全水娣,女。
被执行人黄兆飞,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兆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款2899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全水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身份情况,且经向公安局户籍科查询,亦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因无法确认被执行人身份证明,从而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