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邓英华,男。
被执行人伍文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2013)湛霞民三初字第3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文军所有的粤EQXXXX号长城牌、粤EXXXXX号发现4牌、粤EFXXXX号雅科仕牌、粤E4CXXX号骊威牌等四辆小型汽车。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伍文军所有的粤EQXXXX号长城牌、粤EXXXXX号发现4牌、粤EFXXXX号雅科仕牌、粤E4CXXX号骊威牌等四辆小型汽车。
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
上述车辆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伍文军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担保、抵押、赠与、以及其他形式改变原所有权等。待后处理。
需要再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