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89-1号
申请执行人邓英华,男。
被执行人伍文军,男。
申请执行人邓英华与被执行人伍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1167395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59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但查封的财产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是否可以跨省执行,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批准跨省执行。因此,暂无法处置本案查封的财产。又因查封的财产分属三地,正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但尚未答复愿意由何处有管辖权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答复由何处具有管辖权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