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罗家章,男。
申请执行人王翠娥,女。
被执行人林经纬,男。
申请执行人罗家章、王翠娥与被执行人林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84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但已设置抵押权,本院已去函征求银行的意见,但现银行尚未复函。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银行尚未复函,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