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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170号
发布时间:2015-04-01 11:0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罗家章,男。

申请执行人王翠娥,女。

被执行人林经纬,男。

申请执行人罗家章、王翠娥与被执行人林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84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但已设置抵押权,本院已去函征求银行的意见,但现银行尚未复函。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银行尚未复函,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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