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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8号
发布时间:2015-04-01 11:0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罗智诚,男。

被执行人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大道南XX号的XX大厦地下一层XX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恢复为46.80平方米;并恢复商铺天花为楼板底无批荡,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商铺间隔墙采用复合国家消防标准的轻质墙体,商铺安装独立标准门面及独立电表盒开关。另商铺公共的机电设备和公共设备还应符合《买卖合同》附件三的相关规定后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罗智诚。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2014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罗智诚以正在与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当中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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