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麦某某,女。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二、婚后生育儿子王某乙由申请执行人麦某某负责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15日前支付王某乙抚养费15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