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湛霞法执字第237号
蔡振光、冯晓霞、劳华丽、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小娟与被执行人蔡振耀、蔡振光、冯晓霞、劳华丽、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3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们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情况。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