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吴宏桂。
委托代理人朱海影。
被告吴亚金。
被告左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桂诉被告吴亚金、左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左小平退还的118000元房款,并与吴亚金协商解除了涉案的《廉租房最终所属权协议书》为由,并。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宏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人民陪审员 陈秋南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晓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