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湛江市第十二小学,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校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生。
被告蔡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第十二小学与被告蔡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湛江市第十二小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湛江市第十二小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黄细曼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晓璇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