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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发布时间:2015-05-27 10:3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招才福。

原告梁秀桃。

被告湛江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鸿莹,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才福、梁秀桃诉被告湛江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才福、梁秀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晓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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