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唐惠平,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5608262629。
申请人刘友航,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09242714。
申请人刘友柏,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08222756。
申请人刘友威,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03222718。
申请人刘晓芬,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08262767。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马杨,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原住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27号。身份证号码:440803195805140017。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惠平、刘友航、刘友柏、刘友威、刘晓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马杨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以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唐惠平、刘友航、刘友柏、刘友威、刘晓芬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