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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5-06-10 16: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唐惠平,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5608262629。

申请人刘友航,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09242714。

申请人刘友柏,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08222756。

申请人刘友威,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03222718。

申请人刘晓芬,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文下村28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08262767。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马杨,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原住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27号。身份证号码:440803195805140017。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惠平、刘友航、刘友柏、刘友威、刘晓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马杨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以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唐惠平、刘友航、刘友柏、刘友威、刘晓芬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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