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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15-06-10 16: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4号

申请人黄惠英,女,193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遂溪县人,住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6号旧楼一门108房。身份证号码:440803193905051127。

委托代理人蔡李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6号旧楼一门108房。系申请人的女婿。

被申请人窦瑞钦,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户籍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一路1号。身份证号码:440803641113117。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惠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窦瑞钦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黄惠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惠英申请撤回宣告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惠英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付的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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