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5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平乐下村中区78号。身份证号码:440801199707010011。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14号翠绿花园1栋209房。系原告的父亲。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11147215。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平乐下村中区78号。系原告的母亲。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0106344X。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路38号之十六301房。身份证号码:440803197010232419。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西二路8号1幢2门205房。身份证号码:440803195712182939。
被告广东某某公司某局,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2号一楼。
第三人黎某某,男,199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陈铁官营村156号。身份证号码:440803199812123416。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广东某某公司某局、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以与被告陈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75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