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中级法院督办的申请执行人伍某妹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通过请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在霞山的一商场负责人许某出面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很快来到区法院配合履行,一宗中院督办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得到执结。
2008年3月,申请执行人伍某妹受聘在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后调到会计岗位工作,2013年4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经湛江市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霞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月24日,霞山区法院 [2013]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金13318.2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695.06元,工作日延长工时工资差额84.45元.二、限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申请执行后,多次到公司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均无人在。经查询,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银行账户上仅有2000余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又打不通,加上申请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钟广接访本案后,亲自督办,要求作为民生案件高度重视尽快执结。霞山区法院为尽快执结本案,承办法官徐振邦带领书记员到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多方打听被执行人情况。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在霞山某一大型超市设点销售某品牌饮水机。承办法官徐振邦同志就通过熟人找到商场负责人许某,宣讲法律和案件的执行情况,要求许某出面做黄某工作。通过许某做工作,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说明未履行的原故。原来,被执行人湛江市朗怡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已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因担心再审前支付执行款,如再审改判将无法追回执行款,故黄某故意不自动履行。承办法官得知黄某的顾虑后,给黄某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不履行判决的不利后果,并发给《给被执行人告知书》,并建议如公司提供担保财产,法院可考虑暂缓执行。于是公司主动提供2万元交到法院标的款账户作为担保财产,待再审审查后法院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同意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因再审申请审查正在进行,执行人员告知被执行人已存入2万元到法院账户,并同意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申请执行人伍某妹同意暂缓执行,待省高院再审申请审查后再处理。
(霞山法院办公室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