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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6号
发布时间:2015-07-29 16: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6号

申请执行人沈少蓉,女。

被执行人洪真,男。

被执行人广东鼎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三兴顺华庭首层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柯迪团。

被执行人广东亨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三兴顺华庭首层商场G层。

法定代表人洪真。

被执行人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西湖大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洪真。

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工业大道七小区。

法定代表人洪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49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东鼎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亨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鼎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亨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洪真、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2014年9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市xx大道xxx路旁[土地证号:(2012)00xxxx,面积:81406平方米]。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市xx大道第x小区(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455.40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厂内(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336.36平方米)、雷州市xx大道第x小区职工食堂(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463.20平方米)、雷州市xx大道第x小区(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451.14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小区x号小区(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063.85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5614.03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成品仓库(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941.17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锅炉房(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75.11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质检大楼(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990.20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配套设诫施楼(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39.16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配电房(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207.97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集体宿舍楼(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1332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机修车间(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368.44平方米)、雷州市工业区X号小区内原料仓库(产权证号:C010xxxx,建筑面积464.43平方米)。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市雷州大道[大盛豪居xx层xx号](产权证号:雷2009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05.92平方米)。四、查封被执行人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大道[大盛豪居xx层xx号](产权证号:雷2009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31.16平方米)。五、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10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洪真及共有人洪作相、洪和贵、洪和富、洪和荣所有的位于雷州市xxxx大道xx路房屋[产权证号:299xxx8、002xxx5、002xxx8、002xxx7、002xxx6,面积:5581.8平方米] 属于洪真占有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10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市xx大道xx号、xx号A、xx号B三宗土地(面积共为9115.1平方米,挂牌交易成交未办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所有粤GHK3xx号、粤GHK3xx号、粤GN4xxx号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大道[大盛豪居xx层xx号](产权证号:雷2009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31.16平方米),并已委托拍卖。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拍卖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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