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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346号
发布时间:2015-07-29 16:1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男。

委托代理人李钊,男。

被执行人林国忠,男。

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与被执行人林国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336.83元,承担受理费40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 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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