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男。
委托代理人李钊,男。
被执行人林国忠,男。
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与被执行人林国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336.83元,承担受理费40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 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