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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610号
发布时间:2015-07-29 16:1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610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纲,男。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育丰汽车修理厂,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11号。

负责人陈伟球。

被执行人陈伟球,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7253.42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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