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晚报
日前,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经核对证人信息无误后,审判长向出庭证人释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责令证人龚某、施某2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该院首次适用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证人保证书制度》后,为了完善和规范证人出庭如实作证,霞山区人民法院制作了“证人保证书”文本格式,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都须签署证人保证书。
在上述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前,霞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要求两名证人上庭接受质证。与以往的庭审不同的是,这两名证人在上庭作证前,先签订了保证书。据了解,两名证人签订的保证书是由霞山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固定格式,内容包括证人信息、与申请证人到庭方的关系、保证内容,以及作伪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这种要求证人以文本模式签订保证书的形式在我市尚属首次。
霞山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签署证人保证书,将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起到防范和震慑故意做伪证的非法行为的作用,从而达到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事实、案件公正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