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日报
昨日,我市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暨全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现场会,全面启动全市24个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吴以及全市法院院长、人民法庭庭长以及中级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参加会议。
上半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部署、省法院印发实施《全省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全市法庭工作实际,与各辖有法庭的基层法院研究确定开发区法院东海法庭、坡头区法院南三法庭、廉江市法院安铺法庭、麻章区法院湖光法庭、雷州市法院唐家法庭为试点单位,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鼓励其他人民法庭积极先行先试。
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试行,我市人民法庭有关改革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案件审批环节减少,办案周期缩短,增强了法官的办案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基本符合“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全面启动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条件已成熟。为推广雷州市法院唐家法庭、遂溪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经验,湛江中院制定了《全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指引》,在全市法院24个基层人民法庭全面启动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人民法庭审判单元的组建严格按照“年收案每100至150宗诉讼案件配一个审判单元”的标准确定人民法庭审判单元个数。年收案不足100宗诉讼案件的人民法庭,结合具体情况改为巡回审判点。审判单元结构原则上采用1(主审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结构,工作需要的也可以按照“1+N+N”配置。
为落实“便民、利民、为民”措施,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受理的案件不能安排在院机关开庭;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由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不能上交院机关有关业务庭。
为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湛江中院设立了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
湛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廖万春表示:通过改革法庭审判单元设置、推选优秀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明确法官办案权力与责任,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使办案主体更加明晰、权责更为统一、管理更加平稳有序。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就是将审判权交给审判组织,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