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4号
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申请人的女婿。
被申请人窦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窦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撤回宣告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某某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付的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