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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5-08-18 16:2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唐某某。

申请人刘某甲。

申请人刘某乙。

申请人刘某丙。

申请人刘某丁。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以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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