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唐某某。
申请人刘某甲。
申请人刘某乙。
申请人刘某丙。
申请人刘某丁。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以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