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50号
原告王中南。
法定代理人王建,系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秀娣,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陈发勤。
委托代理人吴敬发。
被告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2号一楼。
第三人黎有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南诉被告陈发勤、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黎有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南于2014年8月29日以与被告陈发勤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755.50元,由原告王中南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