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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发布时间:2015-08-18 16: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阮某某。

被告蔡某某。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苏      妙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日 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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