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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14号
发布时间:2015-08-19 16: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14号

原告叶戈。

原告吴威。

被告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56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

被告湛江市麻章区湖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三路三巷38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

被告陈碧珠。

被告陈碧玲。

原告叶戈、吴威诉被告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湖光建材有限公司、陈碧珠及陈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0800元,原告逾期没有预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没有缴纳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戈、吴威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梁 燕 葵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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