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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发布时间:2015-10-27 09: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原告陈秀芳。

原告许杨兴。

被告邓汝清。

被告童显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海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焕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芳、许杨兴诉被告邓汝清、童显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芳、许杨兴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芳、许杨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秀芳、许杨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芳、许杨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3.75元,减半收取351.88元,由原告陈秀芳、许杨兴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维  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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