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1号
发布时间:2015-11-19 15:4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月华,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逾期没有预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没有缴纳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文 晓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