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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0号
发布时间:2015-11-27 15:4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那就。

原告杨希毛。

委托代理人杨那就。

原告杨希炳。

委托代理人杨那就。

被告湛江市开元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诉被告湛江市开元印刷有限公司、陈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杨那就已预付),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那就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英

人民陪审员   黄 小 丽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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