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那就。
原告杨希毛。
委托代理人杨那就。
原告杨希炳。
委托代理人杨那就。
被告湛江市开元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诉被告湛江市开元印刷有限公司、陈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那就、杨希毛、杨希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杨那就已预付),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那就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英
人民陪审员 黄 小 丽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