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7号
原告汪虾女。
委托代理人周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虾女诉被告黄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虾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诉讼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虾女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虾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66元 (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843.33元,由原告汪虾女负担。
审 判 长 黄细曼
人 民 陪 审 员 毛颖杰
人 民 陪 审 员 黄小丽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晓璇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