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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发布时间:2014-06-22 17:0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李德。

被告符叶秀。

第三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诉被告符叶秀、第三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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