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李德。
被告符叶秀。
第三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诉被告符叶秀、第三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