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霞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志鹏。
委托代理人黄江辉,叶铨红,均为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炳。
委托代理人陈思源。
被告陈思源。
第三人陈尧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陈华炳、陈思源、第三人陈尧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