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原告陈玉贞,女。
被告陈发成,男。
被告陈余敏,女。
被告杨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贞诉被告陈发成、陈余敏、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贞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玉贞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代理审判员 韩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嘉 嘉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