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04号之二
原告潘希暂,男。
被告樊铭,男。
委托代理人崔春燕,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舒,女。
委托代理人谭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希暂诉被告樊铭、陈艳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希暂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潘希暂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代理审判员 韩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嘉 嘉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