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7号
原告陈度宁。
被告吴波。
被告庞亚得。
委托代理人杨晓泓,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度宁诉被告吴波、庞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庞亚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住坡头区XX街XXX村,应由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霞山区管辖地域,而被告庞亚得住所地在坡头区XX街XXX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属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庞亚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审 判 员 吴 嘉 嘉
二0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