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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7号
发布时间:2015-12-14 10:0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7号

原告陈度宁。

被告吴波。

被告庞亚得。

委托代理人杨晓泓,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度宁诉被告吴波、庞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庞亚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住坡头区XX街XXX村,应由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霞山区管辖地域,而被告庞亚得住所地在坡头区XX街XXX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属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庞亚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审  判  员      吴 嘉 嘉

 

 

二0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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