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38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水产批发市场交易区xx区xx号xx水产档口盗走7斤养殖南美白对虾,随后其被巡逻的保安人员陈某乙等人发现并带回杰海水产档口,陈某某拒绝归还白虾,为了逃离现场,陈某某手持两支带针头的针筒威胁在场的保安人员,在纠缠过程中划伤陈某乙的右手食指,陈某某逃至水产市场大门时随后被保安人员制服。经鉴定,被盗窃的7斤南美白虾价值人民币140元,破案后已经退还被害人黄某某。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没有使用暴力反抗抓捕,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水产批发市场交易区xx区xx号xx水产档口盗走7斤养殖南美白对虾,随后其被巡逻的保安人员陈某乙等人发现并带回杰海水产档口,陈某某拒绝归还白虾,为了逃离现场,陈某某手持两支带针头的针筒威胁在场的保安人员,在纠缠过程中划伤陈某乙的右手食指,陈某某逃至水产市场大门时随后被保安人员制服。经鉴定,被盗窃的7斤南美白虾价值人民币140元,破案后已经退还被害人黄某某。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我是湛江市霞山区xx水产批发市场xx区xx号xx水产的老板。2014年6月21日23时许,我开车来到xx水产档口,看见一男子用黑色塑料袋装着虾从我档口离开,我就问该男子,你是不是偷了我的虾?该男子说,我拿你档口几斤虾去喝酒。我叫他还虾给我。该男子说不还,拿着虾离开了。我向在附近巡逻的保安反映了情况。过了一会,保安员带该名男子来到我档口,并问他是不是偷了我的虾。该男子说,不是偷的,是老板给的。我就说是偷的。该男子提着虾要强行离开。保安员拦阻他时,该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两支带有针头的针筒,两手抓住针筒向保安挥舞,并向大门口逃走,在市场大门口外被抓住。该男子偷了我约7斤虾。
经对照片辨认,黄某某指认其被盗窃的虾和被盗窃现场。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在湛江市霞山水产批发市场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6月21日23时许,我和同事陈某丙、苏某某在值班,我们巡逻到交易区xx区xx号档口xx水产时,该档口老板对我们说,有一名男子偷我的虾,离开档口了。于是我们继续巡逻,在交易区1区发现调罗村村民陈某某拿着一袋子东西,形迹可疑,我们就问陈某某是否偷了人家的虾。陈某某说,不是偷的,是老板给我的。我们就带陈某某到杰海水产档口问老板娘陈某某手中的虾是不是老板给的。杰海档口老板说陈某某手中的虾是偷其档口的。我们叫陈某某将虾还给该档口,陈某某不肯还,并指着该档口老板威胁说,我打死你。陈某某还说,今天我就是要拿走这袋虾。这时,陈某某从身上拿出两支针筒,并装上针头,我们叫他把针筒放下。他不肯,还拿走针筒指着我们说,我有病,谁过来就刺死谁。他拿着那袋虾要离开市场,我们叫住他,把虾还给档口,陈某某一边拿着针筒刺向我们,一边走向市场出口,我们就追他,陈某某拿着针筒对着我们乱划,我被陈某某的针筒划伤了右手手指头,陈某某继续用针筒刺我们,我们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乙指认被告人就是盗窃虾并用针筒划伤其的人,指认被盗的虾及作案工具针筒。
3、证人蔡某乙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23时许,我和同事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湛江市霞山区水产批发市场值班,我们巡逻到交易区xx区xx号档口xx水产时,该档口老板对我们说,有一名男子偷我的虾,跑了。我们在交易区1区发现一男子拿着一袋东西,我们就问该男子是否偷了人家的虾。该男子说不是偷的,是老板给他的。我们就带该男子到xx水产档口问老板,该男子袋子里的虾是偷的还是给的。xx档口老板说是偷其档口的。我们叫该男子将虾还给该档口老板,该男子不肯还,并指着该档口老板说,我今天就打死你。同事陈某乙认识该男子,就对他说,都是村里的兄弟,把虾还给老板你就可以离开了。但该男子不肯,并说,今天我就是要拿走这袋虾。他从身上拿出两支针筒,装上针头,对我们说,我有病,谁敢拦我,我就刺死谁。他一边用针筒指着我们,一边拿走虾离开市场。我们追赶他,他用针筒对着我们乱划,我们围着他,想用伸缩棍打掉他手中的针筒,在混乱中陈某乙的手指被针筒划伤。该男子跑车市场门口,我们把他控制在市场门口处的草丛里,我们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走。经现场称该男子盗窃的虾重7斤多。
经对照片辨认,蔡某乙指认被告人就是盗窃虾并用针筒划伤陈某乙的人,指认被盗的虾及作案工具针筒。
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4年6月21日23时许,我和同事陈某乙、蔡某乙、陈某丁在湛江市霞山区水产批发市场值班,我们巡逻到交易区xx区xx号档口xx水产时,该档口老板对我们说,有一名男子偷我的虾,跑了。我们巡逻到交易区1区发现一男子拿着一袋东西,形迹可疑,我们就问该男子是否偷了xx水产的虾。该男子说不是偷的,是老板给他的。我们就带该男子到xx水产档口和老板对质。xx档口老板说是该男子拿着的虾是偷其档口的。该男子指着xx档口老板说,我今天就打死你。同事陈某乙认识该男子是调罗村人,我们劝该男子把虾还给老板你就可以离开了。但该男子不肯,并说,今天我就是要拿走这袋虾。过一会,他从身上拿出两支针筒,装上针头,对我们说,谁敢拦我,我就刺死谁。他一边用针筒指着我们,一边拿着那袋虾离开市场。我们叫他停下来,他一边用针筒刺向我们,一边快步走向市场门口。我们紧紧追着他,他回头拿着针筒对我们乱划。我们围着想用伸缩棍打掉他手中的针筒,在混乱中陈某乙的手指被针筒划伤。该男子跑车市场门口,我们把他控制在市场门口处的草丛里,我们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走。经现场称该男子盗窃的虾重7斤多。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丙指认被告人就是盗窃虾并用针筒划伤陈某乙的人,指认被盗的虾及作案工具针筒。
5、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某某两支注射器、7斤两虾,并发还虾给被害人。
6、湛霞价认字[2014]212号关于鲜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7斤养殖南美白对虾价值人民币140元。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xx区xx号档口。
8、到案经过,2014年6月2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到湛江市霞山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将被告人抓获。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21日22时许,我到xx海鲜市场看见xx区xx号档口前有虾,我见没有人注意,就用随身带来的黑色塑料袋装了一些虾,然后提着虾离开现场。走到市场门口时,有几名保安拦住我,问我是不是偷了别人的虾。我说不是偷的,是老板给的。保安带我到xx区xx号档口xx水产问老板,老板说我拿的那袋虾是偷她的,老板叫我将虾还给她。我当时恐吓老板说,你说我偷虾我就打死你,这些虾我是拿定了。我就提着虾离开现场。保安拦住我,要求我将虾放下来。我从身上拿出两支我吸毒用的针筒,两手分别抓住一支针筒向保安挥舞,并说,我有病,谁敢拦住我就刺死谁。说完我就提着虾往市场外走去。几名保安追我到市场南门外的草地将我拦住,并叫我将虾和针筒放下。我持针筒向他们挥舞恐吓他们。几名保安围着我,在互相争持中,一名保安被我持的针筒划伤。不久民警来到现场将我制服。我偷的虾大约7斤重。
经对照片辨认,被告人指认其所盗窃的虾和用来划伤保安的针筒,指认盗窃现场。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使用暴力反抗抓捕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指认被告人偷虾时,被告人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保安人员要被告人将虾还给被害人时,被告人拿出针筒威胁,保安人员追赶其时,其用针筒划伤了保安陈某乙。被告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二、作案工具针筒两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