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经湛江市遂溪县地方税务局领导决定,由湛江市遂溪县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牵头制定方案,并由税政股、征用股、稽查股及城月分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遂溪县全县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经检查者清理检查发现,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前公司)存在漏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并最终认定广前公司应当补缴16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税,后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湛江市遂溪县地方税务局城月分局向广前公司追缴税款,但广前公司对湛江市遂溪县地方税务局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一直没有补缴该笔税款。广前公司为与湛江市遂溪县地方税务局协调好关系,找到被告人李某,希望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税政股股长李某能够在确定广前公司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及追缴该公司土地使用税欠税的过程中给予关照。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广前公司财务科科长冯某某联系到李某到公司拿年货,由该公司财务科副科长陈某某负责接待,后李某收受陈某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得知检察机关对广前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后,于2014年6月19日主动到遂溪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反映其收受广前公司好处费3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于次日对被告人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任职材料,广前公司记账凭证,退赃收据,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广前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收受广前公司工作人员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退清赃款,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