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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56号
发布时间:2016-01-26 11:0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辩护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袁琳瑛、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东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电脑在网上发布出售狗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赵某某打通被告人的电话后,约定好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交易,被告人向赵某某出示虚假货运单,被害人将1400元人民币汇给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没有将狗托运给赵某某。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

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狗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王某某打通被告人电话后,约定以800元价格交易,被害人将8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没有将狗托运给对方。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

3、2014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狗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林某打通被告人的电话后,约定在湛江市西山区汽车南站附近见面交易,被告人答应将狗托运给被害人,被告人在收到林某1900元人民币后,并没有将狗托运给被害人。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林某的报案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通话记录,个人客户主档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退赔凭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小米红米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付 兰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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