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羁押, 2011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2日对被告人进行上网追逃,被告人于2013年1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月2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XX号手机充值点门店内,以海南体彩的开奖号码作为输赢的标准进行赌博,自定赔率,共接受了8期私彩票投注,累计投注金额已超过人民币5万元。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址贩卖私彩票给证人支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白色传真机一台、账簿一本、私彩登记表十九张、赌资人民币57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2日进行上网追逃后,于2013年1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支某的的证言,照片辩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私彩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白色传真机一台、账簿一本、私彩登记表十九张、赌资人民币57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