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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66号
发布时间:2016-05-25 15:5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 同年9月25日被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赌博发生纠纷,林某某向“华哥”(另案处理)提及,“华哥”提出可以抓住罗某某帮其追讨被骗的钱,林某某表示同意。同年3月30日晚上,林某某约罗某某到霞山区观海路天堂鸟餐厅对面商讨还款事宜,“华哥”亦带着庞某(已判决)、阿秀(另案处理)开车到达该地等候。当庞某等人见林某某及罗某某没有谈妥,罗某某准备离开时,“阿秀”带着庞某(已判决)持刀冲上前将罗某某强行压入“华哥”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S32XXX的白色凌志小汽车内,并将其带到湛江市坡头区XX镇XX村XX东路南侧300米附近的一间棚屋内,“华哥”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林某某,让林某某与罗某某核对欠款数额,强逼罗某某写下“收到林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的《收据》及与他人合谋设局赌博骗林某某钱的《供述》,其后,“华哥”又叫林某某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然后威胁罗某某打电话给其妻子陈某某汇款到这个账号,林某某将账号告诉“华哥”就离开了。次日12时许,公安人员接到线报后到湛江市坡头区XX镇XX村将罗某某解救,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弹簧刀1把、透明胶布1捆、帽子1顶、棍子1根、斧头1把。经鉴定,罗某某右面部挫擦伤、体表挫擦伤面积累计达249.25c,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照片辩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庞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书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4]4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同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弹簧刀1把、透明胶布1捆、帽子1顶、棍子1根、斧头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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