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三毛”,男,个体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甲,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陈某丙与被告人韦某甲及许某某、陈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怡福广场XX酒吧内发生口角,随后陈某丙被韦某甲、许某某、陈某丁等人拉到怡福广场XX酒吧门前殴打,殴打完陈某丙后,被告人韦某甲、吴某甲与许某某、陈某丁等人开车离开时,在怡福国际XX酒吧门前路段与被告人庞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及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结伙持木棍、铁水管、砍刀等工具互相斗殴。许某某、庞某甲、何某乙等人受伤后被送往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随后双方纠集多人到该医院急诊科大厅寻仇报复对方,何某乙持木凳冲撞对方,吴某甲伙同“阿朱”(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水管、砍刀等工具在急诊科大厅内打伤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凌晨3时许,吴某甲、韦某甲、陈某丁等人开车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及陈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一路88号附近开车相遇,随即双方人员再次发生斗殴,并互相打砸对方驾驶的小汽车。
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甲驾驶的小汽车(粤GWSXXX)损害价格为人民币2464元,陈某乙驾驶的小汽车(粤GPWXXX)损害价格为人民币16582元,吴某甲驾驶的小汽车(粤GTNXXX)损害价格为人民币7900元。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庞某甲面部多个缝合创口疤痕累计长152.5px,右侧尺骨鹰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及陈某戊达成协议,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已经按照协议赔偿人民币8万元给被告人庞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何某乙及陈某戊。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吴某甲、韦某甲已经按照协议赔偿1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林某甲,林某甲请求司法机关对吴某甲、韦某甲从轻处理。
另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庞某甲、何某乙、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爱国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尤某某、卫某、余某、陈某己、林某丙、林某丁、吴某乙、吴某丙、冼某某。庞某某、吴某丁、龚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及同案人陈某戊、孙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通话记录,视频截图,照片辨认材料,湛霞价认字[2014]155、156、1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湛公(司)鉴(活)字[2014]605、6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说明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庞某甲、何某乙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某甲、何某乙、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韦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七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庞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何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英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