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甲(自称),别名康亚祥,绰号“康师傅”,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底一天,被害人陈某甲让被告人康某甲帮其及亲戚、朋友的小孩办理入读湛江市第X小学和湛江市第XX小学之事,康某甲称认识相关校长和领导可以办理此事,并于当天在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路段先后收取陈某甲交来的办事费用人民币23000元。至2013年9月1日各小学开学后,被告人康某甲仍没有帮陈某甲办妥小孩入读小学的事情。经被害人陈某甲多次催促退还全部欠款,被告人康某甲于2014年9月13日前退还陈某甲人民币8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康某甲已退清全部钱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康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意见,但辩称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底的一天,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朋友陈某乙介绍找到被告人康某甲,让康某甲帮其及亲戚、朋友的三名小孩办理入读湛江市第X小学和湛江市第XX小学之事,康某甲称认识相关校长和领导可以办理此事,入读X小收办事费用8000元,入读XX小收7000元费用,并于当天在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路段先后收取陈某甲夫妇交来的办事费用共人民币23000元。2013年9月1日中午,被害人陈某甲向陈某乙催问入学事情进展,陈某乙遂致电被告人康某甲询问关于被害人陈某甲小孩入学一事,康某甲告知陈某乙学校现在没有学位,他需要找教育局领导疏通关系拿学位。同年9月初,各小学开学后,被告人康某甲仍没有帮陈某甲办妥小孩入读小学之事,被害人陈某甲多次要求被告人康某甲退还全部办事费用。2014年9月12日晚康某甲在来利酒店四楼餐厅退还人民币5000元给陈某甲,并于当天写下一张18000的欠据(定于2013年9月13日还款10000元,2013年9月14日还款8000元,分二次还清)给陈某甲。次日晚康某甲又向陈某甲还款3000元,余款15000元无法按承诺期限归还。被害人陈某甲遂于2014年9月17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康某甲诈骗,公安人员出警到XX酒店将康某甲抓获。破案后,被告人康某甲已退清全部钱款,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女儿今年七岁,由于户籍不在霞山,且相关证件不全,想去霞山XX小学读书不符合报名条件。我大舅的小孩想去霞山X小读书也无法报名。我曾经找朋友陈某乙帮忙搞入学的事,但不成功。2013年8月30日下午,陈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可以搞到学位,到XX小读书要花7000元,到X小读书要花8000元,并叫我将钱和小孩报名的资料交给他。当天16时许,我一共带着15000元(含大舅给的8000元)开车到了霞山区XX路区XX宿舍对面路边,陈某乙和一名男子(康某甲)上了我车,我在车上将二叠钱(一叠7000元,一叠8000元)交给陈某乙和那个男人清点。后来我大舅的朋友知道这事,也托陈某乙的朋友(康某甲)为其小孩办理到X小读书,当天我妻子就将大舅朋友的8000元及相关资料在XX路交给陈某乙。9月1、2日,我分别打电话给陈某乙和他朋友,询问小孩入学的事情进展如何,他们要么说还没找到学校校长签名,要么说还没找到区政府领导签名。9月3日我见还没有办好,就打电话给陈某乙和他朋友,要求将23000元退给我,他们虽然答应将钱全部退回给我,但总以各种借口搪塞我。由于我天天打电话催他们退钱,陈某乙的朋友(康某甲)就答应先将我大舅朋友的8000元退还并约好9月12日晚在XX酒店见面,当晚我与陈某乙、康某甲在XX酒店喝茶,康某甲只带了5000元还给我,当晚他写下一张18000元的欠据,承诺2013年9月13日还10000元,9月14日还8000元。但9月13日晚康某甲只带了3000元还给我,我质问他为何不按欠据承诺还一万元,他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又答应9月16日将余下的15000元全部退回给我,16日康某甲说钱没到位又推到17日晚,9月17日晚他又说9月19日才有钱还,我怀疑他骗我钱于是报警。
经对照片辩认,陈某甲指认被告人康某甲就是以办理入学为名诈骗其15000元的男子。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20日左右,我朋友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及亲戚的小孩想在霞山小学读一年级(一人读X小,一人读XX小),问我是否认识人帮忙报名读书。我对陈某甲说认识一个朋友康师傅(康某甲)可能帮得上忙,不过要先问过他才能答复。2013年8月30日16时许,我在霞山区XX路一体育彩票点遇见康师傅,我将大致情况告诉他,他说认识霞山区教育局的人,可以帮忙,不过上X小每人要付8000元,上三XX小要付7000元,用于找关系的费用二人共计人民币15000元。我将康师傅的话转告陈某甲,陈某甲表示同意。约二十分钟后,陈某甲开车来到XX路附近找到我和康师傅,我们二人进入陈某甲的小车内,我介绍陈某甲与康师傅相识,陈某甲同意给康师傅15000元帮其及亲戚的小孩办理入学,并从身上拿出15000元交给康师傅,康师傅拿到钱后说这两天就去找关系搞定这事。当天17时许,陈某甲打电话说他老婆亲戚有一个小孩也想读X小,经我致电康师傅他说X小还有学位。过一会,陈某甲老婆就在霞山区XX路XXX城附近找到我,将8000元交给我转交给康师傅,我拿到钱后就叫康师傅来XX路将8000元拿走了。此后二天,陈某甲打电话给我问事情进展,我致电康师傅他答复说正在办理。9月1日中午,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我问小孩上学的事情是否办成,我打电话给康师傅,他说学校现在没学位了,他要到教育局找人看能否搞到学位。后来康师傅一直没有搞到学位,也没有将钱退回给陈某甲。因为陈某甲一直都在追问这件事,9月12日,康师傅致电陈某甲约当晚在XX酒店商谈小孩上学一事,陈某甲也叫上我。当晚我们见面后,陈某甲说事情没办成叫康师傅退回23000元,当时康师傅退还了5000元,剩余的18000元康师傅写了一张欠据,承诺9月14日还清全部欠款,但到期后康师傅一直没退还全部欠款。9月17日22时许,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我和康师傅到XX酒店商谈还钱之事,但康师傅说没钱,要等到中秋节才能退钱给陈某甲,陈某甲不同意一定要他现在还,康师傅说现在没钱,之后陈某甲就报警了。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乙辨认出康某甲就是在XX路收到陈某甲23000元后答应帮小孩办理入学的“康师傅”。
3、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30日16时许,我丈夫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陈某乙介绍他认识了能帮我及亲戚小孩读书的康某甲,还说办理入学X小交8000元,读XX小交7000元,他已经将15000元交给康某甲了。随后陈某甲叫我将小孩入学资料交给陈某乙,我在十二小附近见到陈某乙和康某甲,将资料交给康某甲。当天17时许,我亲戚小孩也想去X小读书,陈某甲问过陈某乙说还有学位但要交8000元,于是我拿8000元到霞山区XX路XX城附近交给陈某乙,当时康某甲不在。9月1日开学后,康某甲没帮我们办成小孩入学一事,我丈夫陈某甲多次催问,康某甲总以各种借口推脱,陈某甲见办不成就要求康某甲还钱。康某甲在9月12日还了5000元,并写下一张18000元的欠据,欠据上写明在9月24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康某甲在9月13日又还了3000元,剩余15000元钱他就拖着不还。
经对照片辨认,彭某甲辨认出康某甲就是在十二小附近收取资料帮其小孩办理入学读书的男子。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3年8月29日到湛江市霞山区第XX小学任校长。2013年秋季小学招生报名时间是由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霞山区小学报名时间是2013年8月8、9、10日,补报名时间是2013年8月15日,过了报名时间,学校不再接受任何学生报名入读。我不认识一名叫康某甲的中年男子,在2013年霞山区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期间,没有一名叫康某甲的中年男子找我帮忙办理小孩入读XX小之事。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康某甲是我丈夫,我们居住在霞山区XX路XX号XX栋XX房已有五年时间。康某甲籍贯是XX市XX村,约在十几年前,他丢了身份证后再没有办过身份证,我也不清楚他为何没有户籍资料。
6、证人康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XX市XX村村委干部,我村有一名叫康某甲的居民(妻子叫陈某丙),他父亲叫康某丙,康某丙夫妇在XX市农场工作,其儿子康某甲从小也是在XX出生长大的,康某丙夫妇已经去世,康某甲也很少回村。康某甲有一个曾用名叫康某丁(音),其名字最后一个字是哪个字我也不清楚,村里也有人叫他“阿尚”或“阿祥”。
经对照片辨认,康某乙辨认出康某甲就是吴川市塘尾村居民。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反映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古玩城前面路段的案发现场情况。
8、到案经过,反映被告人康某甲的归案经过。
9、XX字第XX号结婚证书复印件,反映XXXX镇政府于1989年5月6日为康某甲、陈某丙发给结婚证书。
10、国营XXX业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反映该局有康某丙及其配偶陈某丁的档案,但没有康某甲的档案、身份及其相关情况。
11、2013年秋季霞山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意见,反映相关招生对象、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及要求等情况。
12、欠据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内容为:我欠帮陈某甲等人孩子入学的资金,金额为18000元。定于2013年9月13日还10000元,2013年9月14日还8000元,分二次还清。
13、湛江市第X小学、湛江市第XX小学出具的证明,反映二校在2013年秋季一年级招生期间,没有接受过陈某戊、彭某乙、周某某家长的报名登记。
1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人不协助调查说明,主要内容为:公安人员多次找湛江市霞山区第XX小学校长梁某某协助调查康某甲涉嫌诈骗一案,梁某某不在办公室,经电话联系,梁某某在电话里表示不认识叫康某甲的男子,康某甲没有找其办过小孩入读XX小的事情,拒绝协助做笔录。
15、被害人陈某甲出具的关于对康某甲从轻处罚的申请书,反映康某甲家属将陈某甲的欠款全部退清后,陈某甲对康某甲表示谅解,请求执法部门对康某甲从轻处罚。
16、到案经过,反映被告人康某甲的归案经过。
17、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与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湛江市霞山区XX路一间体育彩票点遇见朋友陈某乙,他对我说,他朋友陈某甲及亲戚的小孩想入读霞山区的小学,一人想读X小,一人想读XX小,我说认识霞山区教育局的人可以帮忙办理,陈某乙问我入读X小费用给8000元、入读XX小费用7000元够不够,我说足够了。陈某乙就打电话给他朋友陈某甲,过一会陈某甲就开车到XX路找到我们,我和陈某乙上了陈某甲的面包车,陈某乙对陈某甲说,找我来是帮忙办理小孩读书一事,如果我没有办妥该事,事后会将钱款全部退还。陈某甲听后就将15000元和相关资料交给我。稍后,陈某甲又打电话给陈某乙说他一亲戚的小孩也想读X小,我也答应帮忙。当天17时许,陈某乙在XX路XX宿舍门前将陈某甲亲戚小孩入读X小的费用8000元及资料一起交给我。当天我先后二次共收到陈某甲及其亲戚朋友办理小孩入读的费用共计23000元。我收到钱后,去湛江市第X小学、湛江市第XX小学为陈某甲小孩入读报名,但那时已超过报名时限,校方告知我没有学位了,不接受我报名申请,后来我也找过X小的谢某某校长及XX小的梁某某校长说情,但校长说太迟办不了,我确实认识这二名校长,都很熟,但他们没有收到我的好处。当时是8月底还有人报名,但要找到区委的指标,后来我通过XX区委XX吴某某介绍找霞山区XX的XX长黄某某,吴某某叫我直接到黄某某办公室找他办理小孩读书一事,但我去了二次都没见到黄某某X长。陈某甲知道我没办法帮他办妥此事后,就催促我退款,但当时我已花掉大部分钱,没能力退款。9月12日晚上,我和陈某甲、陈某乙在XX酒店四楼餐厅喝茶,我将5000元退还给陈某甲,并写一张欠据给他,承认欠到陈某甲18000元,定于2013年9月13日还10000元,2013年9月14日还8000元,陈某乙在见证人栏签名。次日我又筹集到3000元还给陈某甲,剩余的15000元无法按期归还,9月17日晚陈某甲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控告我诈骗他钱款。案发后,我已向陈某甲退清全部欠款,陈某甲出具申请书对我表示谅解。十几年前我身份证丢失后,我没有再办身份证,我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全国人口信息网为何查不到我的户籍登记。我父亲康某丙和母亲陈某丁(父母均已去世)以前在XX市XX业局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甲犯诈骗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于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康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康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军 辉
审 判 员 陈 仁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麻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