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上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劳某严当庭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某心诉劳某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劳某严应向原告劳某心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15429.79元及本案诉讼费2381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申请,霞山区人民院于2014年1月2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2014年2月14日,法院向劳某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劳某严履行赔偿义务及责令其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情况。但劳某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亦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劳某严与其妻子苏某清先后变卖了家里的车辆、生猪、甘蔗,劳某严将卖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家庭开支,但没有对劳某心进行赔偿。2014年8月20日法院对劳某严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经询问被执行人,如何履行还款义务以及有何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还款,但承认养到十八头猪仔,司法拘留期间对还款没有诚意以及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司法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这批猪的下落。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并交由检察机关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某严2013年12月16日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被害人劳某心民事赔偿款117810.79元(含案件受理费2381元),被法院执行赔偿款35186.84元(保险赔偿款)后,还剩82623.95元没有赔偿给劳某心。被告人劳某严于法院判决后,与其妻子苏秀清先后变卖了家里的车辆、生猪、甘蔗,将款项还债及用于家庭开支。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劳某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劳某严履行赔偿义务及责令其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情况。劳某严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亦不依法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自法院判决生效直至案发,被告人劳某严没有再对被害人劳某心进行赔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某严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某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劳某严的行为已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