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民初字第1号
起诉人谢昌善,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
2014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谢昌善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其通过湛江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麻章区麻海路北侧景致家园C幢503房的竞拍而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而被起诉人庞志海却没有依法腾迁出该房给其带来极大的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庞志海腾迁出麻章区麻海路北侧景致家园C幢503房。
经审查,本院认为,麻章区麻海路北侧景致家园C幢503房位于湛江市麻章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应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谢昌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文 晓
审 判 员 李 庸
审 判 员 梁 燕 葵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