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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02号
发布时间:2017-06-02 16:2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观福,男,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和吴明智(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开设赌场,赌场分工和利润分成为:吴明智占利润70%、庞观福负责管账占利润20%、林某甲负责租房和提供赌具占利润10%。2014年11月10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林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乙,要求租赁林某乙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路XX号三星宿舍XX栋的XX房来开设赌场用。被告人林某乙同意后,双方谈好以每天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房给林某甲用来开设赌场。当晚,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等人纠集阮某某等多人在该XX房内,利用“牌九”作为赌具以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等人又纠集阮某某等20多人在该XX房内聚众赌博,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缴获赌具“牌九”一付、麻将桌一台及赌资22123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事实,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蒙某某、庞某甲、阮某某、庞某某、唐某某、林某丙、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韩某某、梁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移动通信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拍照在卷,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2012]霞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租用林某乙的住房作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观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庞观福、林某甲、林某乙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任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观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赌具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及赌资人民币2212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仁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麻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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