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6号
申请人谢永增。
被申请人雷州市渊源木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小玲。
被申请人谢尊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永增与被申请人雷州市渊源木业有限公司、卓小玲、谢尊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缓交诉前保全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仍未交纳诉前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卫 民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华 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