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3-1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湛江市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1003房。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其名下位于XXX房(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 号)、湛江市赤坎区XXX房(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湛江市霞山区XXX房(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XX银行的存款23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XXX房(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XXX(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卫民
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华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