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何少玲。
被执行人黄成雅。
被执行人何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粤GDA148号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何斌所有。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斌所有的粤GDA148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予等,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