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辉。
被执行人林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霞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粤G42716号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林好所有。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好所有的粤G42716号小型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车辆不得转让、担保、抵押、赠与、以及其他形式改变原所有权等。待后处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