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湛霞法执字第390-1号
申请执行人黄水建。
被执行人尹亚和。
申请执行人黄水建与被执行人尹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尹亚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受理费27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潘芸香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2014年3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尹亚和在中国银行湛江洪屋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的存款890元偿还债务。此外,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