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黄越。
被执行人潘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本院查明,粤GPW096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被执行人潘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黄越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潘中所有的粤GPW096小型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该汽车由被执行人潘中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予等,不得对被查封的汽车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